[教育奠基中国]1991发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2009/9/16 14:14:06

教育奠基中国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1991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重建教育督导工作
原国家教委督导司司长 郑启明

  国家教委督导检查贵州省“普九”、“扫盲”工作会现场。(资料图片)
  在我国教育事业的各项基本制度中,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经历了比较曲折的过程。其间,1991年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在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开创性和奠基性的重大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有比较完备的教育督导制度。之后一段时期,我国教育督导制度被淡化以至取消了。在1977年邓小平同志关于拨乱反正讲话指引下,国家开始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工作。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设立视导室。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发文,规定在全国“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1986年,国家教委对原教育部机构进行初步改革,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成立督导司。9月4日,国家教委党组召开司局长会议,宣布司局设置及主持人名单,明确让我作为督导司副司长,筹建督导司。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在正式发布前,经历过几次修改。1986年督导司成立之初,我们一边进行督导司的筹建工作,一边起草教育督导条例,并于1986年11月拿出了初稿。1986年年底,我们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教育督导工作座谈会,大家对《教育督导条例(初稿)》进行了讨论,会后形成《教育督导工作座谈会纪要》。1987年3月,国家教委印发了《教育督导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个《纪要》对当时各地的教育督导工作,起到了指导和推进作用。1990年,《教育督导条例》列入国家教委向国务院送审法规的计划。李铁映同志认为:“教育督导制度要在督导实践中逐步建设。”以国家教委令形式签发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于1991年春季正式向社会公布。 
  1991年5月26日,首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贯彻《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讨论制订教育督导工作“八五”计划,部署教育督导的有关工作,张承先、何东昌、邹时炎、柳斌等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8月,李铁映回京后,召集座谈会。铁映同志把24位兼职督学请到中南海,与他们亲切交谈,听取意见。记得座谈会上有同志提到,国家级督学可否称“国家督学”,铁映同志认为可以。此后,“国家督学”称呼开始沿用。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产生,具有历史性的里程碑意义。 
  第一,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教育督导制度的权威性文件,提高和统一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第二,《规定》对国内外教育督导的历史经验进行了认真、系统、全面的总结和提升,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教情,成为此后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依据;第三,《规定》明确提出我国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这就确立了中国教育督导“督政”和“督学”的双重任务;第四,《暂行规定》为国家已经决定出台的《教育督导条例》奠定了基本的内容和框架的基础。 
  □链接 
  教育督导制度的基本规章 
  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签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6章、23条。 
  该《规定》第二条确定,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规定》指出,“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并且规定,“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 
  《规定》明确指出,“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兼职督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教育学考研--311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 博仁教育 教育学研究生 教育学考研辅导班 考研教育学 教育学考研网 教育学研究生考试 北师大教育学考研 教育学考研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