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原理知识点:学生的权利
2012/1/13 9:48:55
  学生具有的权利与其身份密切相关。学生兼有多种身份,不同的身份享有不同的权利。在教育领域,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生通常具有公民、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学生)和受教育者三重身份。
  学生作为公民,通常享有的实体性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等。
  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一些权利还受到特殊保护。主要有:身心健康权、受教育权(如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隐私权等。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1995年颁布实施的《教育法》的保护。主要有:一是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权。即“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是获得物质帮助权。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是获得公正评价权。即“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习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是程序性权利。即“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除具有上述的实体性权利之外,还具有诸多程序性权利。主要有:告知权、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和上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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