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的基本原则之伦理原则
2011/11/24 11:27:11
伦理原则是指在教育研究中,研究者必须尊重研究对象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必须承担保护研究对象的责任,使其权益免受研究活动的侵害;必须保证研究结果被合法、正当地加以利用。伦理原则对研究的可行性起着决定性作用。当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性产生矛盾时,研究者应当放弃违背伦理的研究,或采用其他不违背伦理的方式进行研究。这是教育研究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因为教育研究的对象是“人”而不是“物”。
伦理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是为协调个人与社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行为准则体系。坚持伦理性原则要求研究者充分关注研究的伦理可接受性,充分认识到研究对象享有的权利,履行对研究对象应承担的义务。
1.评估研究的伦理可接受性
在实施研究之前,研究者应当站在客观的立场上.严格评估研究的伦理可接受性,详细审查下列内容:(1)研究设计的各方面是否对研究对象的权益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伤害。(2)这些损害对研究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活幸福的不利影响可能达到何种程度,能否在短时间内予以消除。(3)研究目的与研究结果的用途是否只限于增进人类幸福,而非反对某个人、某些人。(4)在研究设计中,是否已经为保护研究对象采取了特别的措施。
2.充分认识并尊重研究对象的权利
研究对象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1)尊重研究对象的研究意愿。即研究对象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某项研究。(2)研究对象有随意退出研究的自由。(3)知情权。即研究对象有权了解研究目的、方法、研究结果之用途等各项有关情况。(4)研究对象有权拒绝对某些或全部问题做出回答。(5)尊重隐私权。研究对象有权决定与其个人有关的资料可否以某种形式公布。(6)年龄不满18周岁的研究对象,上述权利由其监护人代理,需征得研究对象及其监护人的同意。
3.研究者承担对研究对象负责的义务
研究者对研究对象应承担的义务包括:(1)研究者在实施研究之前,应先对研究对象说明其在研究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并在实施过程中为研究对象实现各项权利提供方便。(2)在确定研究对象后,应根据研究对象的身心特点,判断其在研究中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进而采取防范措施,甚至取消针对该对象的研究。(3)在研究进行中,研究者应当监控研究对象的状态,并在必要时调整研究进程,采取保护措施,甚至终止研究。(4)如果研究目的等有关信息在研究前不便于告知研究对象,则在研究收集素材完毕后,研究者应当向其解释,澄清误解。(5)在研究结束后,研究者应当通过观察、询问等方式了解研究对象是否在研究过程中受过某种伤害,如感到不安、焦躁或疲劳。(6)对于研究对象因研究活动而受到的任何形式的不良影响,研究者必须负责采取措施,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予以消除。(7)对研究对象的个人资料保密,只公布被研究群体的总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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