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考研资料:教育观察研究的记录方法
2011/12/29 9:20:27

      1.描述记录
        (1)日记描述法。最早使用这种方法的是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他以观察日记的方式对儿童自然发展进行描述。1890—1920年间,这种记录有关儿童成长和发展的儿童传记形式的日记描述法,是研究儿童的一种主要方法。
        (2)轶事记录法。着重记录某种有价值的行为,可以是有主题的,也可以是没有主题的,随时记录感兴趣的问题,不受任何时间和条件限制,事先也不需要作特别的编码分类。
        (3)连续记录法。即在一段时间内连续记录被观察对象的行为。
      2.取样记录
        取样记录兴起于20世纪20年代,这是一种以行为为样本的记录方法。较之描述观察,具有更好的客观性、可控性和有效性。既可获得可靠的观察资料,又节省了人力、物力,减少记录所需的时间。取样记录可分为时问取样和事件取样。
      (1)时问取样。是以时间作为选择标准,专门观察和记录在特定时间内所发生的行为。主要记录:①行为出现或发生与否;②该行为出现或发生的频率;③该行为持续的时间。如,要观察小学生扰乱课堂的行为,观察者可以选取不同年级、不同班级的学生进行实地观察。在观察之前,界定“扰乱行为”的操作定义。比如:侵
犯他人(推、撞、拍、拧等)、扰乱他人(抢他人东西)、叫嚷(尖叫、吹口哨)、噪声(敲桌子、摔东西、鼓掌等)、乱动(离开座位、跪在椅子上等)。根据“扰乱行为”的操作定义,制成记录表格,每3分钟环视教室一次,记录有上述行为的学生的姓名、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行为是如何结束的。
      (2)事件取样。个体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并与研究目的有直接联系的行为进行观察,记录其发生和变化过程,就是行为事件取样观察,简称事件取样。进行观察时,可以事先对所观察的行为事件进行归类,制成便于使用的表格,将其发生的次数、时间记录在表上。记录的形式有两种:一种只记录行为的出现与不出现;另一种记录次数,指在限定记录的一段时间内行为出现次数。如,观察幼儿的争执行为,可以采取事件取样观察,只对幼儿的争执行为进行观察记录。可以事先确定要记录的项目,如:每次争执参与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争执持续的时间;争执发生时儿童在于什么;他们争执什么;每个参与者的角色,引发争吵者、主要侵犯者、反对者或被动接受者;结局如何;后果是高兴还是愤怒不满。根据上述项目,记录某种行为是否发生,或有何特征。
      3.行为检核表        主要是用来核对重要行为的呈现与否,观察者将规定观察的项目预先列出表格,当出现该行为时,就在该项上画“、/”。此法只判断行为出现与否,不提供行为性质的材料。具体做法是必须事先制定表格,列出所需观察的项目,然后才能进行观察。另外,必须在表格上列出一些具体要求,表格应有一定的顺序性,按确定的观察项目,依难易程度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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