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教育综合考研资料: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011/12/22 20:28:27
1.教师的权利
教师具有的权利与其身份密切相关。教师兼有多种身份,主要具有公民和教师双重身份不同的身份享有不同的权利。
教师作为公民,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通常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教师除具有上述的实体性权利之外,还具有诸多程序性权利。主要有: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和上诉权等。
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享有1993年颁布实施的《教师法》的保护。《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的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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