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
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现将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在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外单列。2010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生1000人,硕士生4000人,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生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录取。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博士研究生直接入校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各招生单位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招生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通知。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生考生采取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报名方式。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统一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德智体要求全面衡量,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六、考生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其他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招生单位进一步深入做好宣传、咨询等生源组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民族教育司。
请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硕士生考生、博士生考生、生源省、应届生、往届生等)报我部民族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九日